您当前所在位置:网站首页 / 公告通知

关于印发《关于深化党员量化积分制和“红黄榜”管理工作 全面推行党员告诫制的意见 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10-20 16:20 信息来源: 浏览次数:2626 字体:

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全市《关于全面推行党员告诫制的意见(试行)》要求,现就深化党员量化积分制和“红黄榜”管理工作,全面推行党员告诫制,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适用对象

党员在思想、政治、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“苗头性”、“倾向性”问题,但尚未达到党纪处分的,一经查实,由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告诫。

二、适用范围

围绕理想信念、政治立场、宗旨观念、工作态度、组织纪律、道德行为等6个方面,对照合格党员标准,结合党员量化积分制和“红黄榜”管理工作要求,凡符合下列情形的,均纳入告诫范围。

  1. 不带头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;
  2. 不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、决定,工作消极,在群众中起不到应有带头作用的;
  3.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、职业道德,对破坏集体利益或对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或事,不制止、不报告,置若罔闻、听之任之的;
  4. 不自觉遵守党的纪律,执行《准则》、《条例》不到位,发生违纪现象,且不够党纪处分的;
  5.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“三会一课”、民主评议等组织生活,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;
  6. 不积极参加党员承诺、党员上党课、党员培训等活动的;
  7.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,不合格票率超过20%的;

8.不积极主动化解矛盾,对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不闻不问甚至参与的;

  1. 不能遵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,不能妥善处理家庭、亲属关系,教育引导亲属执行党的政策、维护大局、维护改革、维护稳定的;
  2. 在群众中拉帮结派,搞团团伙伙,把个人利益置于组织利益之上的;
  3. 有时参与赌博活动,但尚未达到党纪处分的;
  4. 对邪教以及迷信活动不进行抵制、化解的;
  5. 群众有举报、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;
  6. 其他需要告诫的行为。

各级党组织可结合党员量化积分标准,进一步细化告诫范围。

三、告诫的形式及期限

采用谈话告诫、书面告诫和公开告诫相结合的方式。

  1. 谈话告诫。针对党员思想上存在一些偏差,行为上暂时没有明显表现出来的,开展预警谈话和告诫谈话。对提任新职务前、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前、外出学习培训前、参观考察出发前等情形进行预警谈话;针对党员存在考核测评满意度较低、工作作风漂浮、大局观念不强、组织纪律松散、懒政怠政等情形或“红黄榜”量化个人积分处于70分(含)到80分(不含)之间的进行告诫谈话。除党员干部预警谈话外,告诫谈话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。
  2. 书面告诫。针对党员存在个人问题表现比较明显,经谈话告诫后1个月内没有改观或“红黄榜”量化个人积分处于60分(含)到70分(不含)之间的,进行书面告诫。党组织及时下达《告诫通知书》,告诫期限为3个月。对告诫期满后仍未按要求整改或又发现其他问题的,党组织下达《延长告诫通知书》,延长告诫期限1个月。
  3. 公开告诫。针对党员书面告诫期满,仍未按要求整改的,进行公开告诫。党组织对于纳入公开告诫范围的党员,要利用党员管理“红黄榜”形式,进行“黄榜”通报告诫,告诫期为半年。

四、告诫的认定及解除

(一)告诫认定程序

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告诫应当执行以下认定程序:

  1. 谈话告诫认定程序:党(总)支部或党(工)委认定党员属于告诫适用范围的,除预警谈话外,经调查核实,完整形成调查核实材料,提出谈话告诫初步意见,提交党(总)支部委员会决议通过,详实填写《党员告诫登记表》,并报党(工)委备案。
  2. 书面告诫认定程序:党(总)支部或党(工)委认定党员属于告诫适用范围的,经调查核实,形成调查核实材料,提交党(总)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决议通过,详实填写《党员告诫登记表》报党(工)委决议审批后备案。
  3. 公开告诫认定程序:党(总)支部或党(工)委认定党员属于告诫适用范围的,经调查核实的,形成调查核实材料,由党(总)支部委员会提出公开告诫初步意见,提交党员大会决议通过,详实填写《党员告诫登记表》,由党(工)委集体研究审批后备案。

党(总)支部要将告诫意见及时通知被告诫党员。党员对告诫处理结果有异议的,可向所在党(工)委申诉。

(二)告诫解除程序

  1. 谈话告诫期满后,经组织考核,如未发现其他问题,经党(总)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,告诫即解除;如未改正或出现其他情形,需要进行重新认定。
  2. 书面告诫期满后,所在党(总)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研究党员整改情况,对认识深刻、按要求确已整改到位的,下发《解除告诫通知书》及时解除告诫;对未按要求整改或又发现其他问题的,下发《延长告诫通知书》,延长告诫1个月,到期后经教育仍无改观的,经党员大会研究,报党(工)委审批后,纳入公开告诫范围。
  3. 公开告诫期满后,所在党(总)支部根据党员整改情况,以党员互评、群众参评、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,确定党员是否解除公开告诫,对按要求确已整改到位的,下发《解除告诫通知书》及时解除告诫;如党员仍未按要求整改,连续两次“黄榜”告诫的,则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对象,稳妥慎重进行处置。

五、有关要求

  1. 加强分类指导。各地各单位根据本规定,制定党员告诫制实施细则。要根据不同领域党员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列出“负面清单”,进一步细化需要告诫的具体表现。对机关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党员,注重在遵守党纪党规、履职履责表现、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列清单;对农村、社区党员,注重在服务群众、弘扬正气正风、遵守乡风民俗等方面列清单;对非公企业、社会组织党员,注重在参加党内生活、促进生产发展、引领职工群众等方面列清单,做到有的放矢。
  2. 强化结果运用。各地各单位要将推行党员告诫制和做好党员量化积分“红黄榜”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结合。对于受书面告诫和公开告诫的党员,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,之后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,在工作中做出成绩,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认可,可以评为优秀共产党员。
  3. 做好资料归档。实施告诫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员受告诫资料的立卷存档工作,书面告诫、公开告诫资料进入党员本人档案。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